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解答:
1、本合同完全有效。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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