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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业务按进料加工会计核算的印花税如何计算?

时间:2024-10-23 03:29:15  来源:http://www.tianfw.com  作者:admin

一、来料加工业务按进料加工会计核算的印花税如何计算?

按照购销合同以购进材料加销售的产值一起计算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实在金额太大.

答:印花税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费用,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购销合同万分之三)

2、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料费和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两种情况: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看料和费是否分别记载,如果是分别记载,按两个合同,料按购销合同,费按加工合同,如果料费不分开,全部按照加工承揽合同。

2)、委托方提供材料,委托方供料,原材料不征印花税,加工费和辅料计征万分之五。

按照购销合同以购进材料加销售的产值一起计算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实在金额太大.

如果只按照加工费和辅料收入计算万分之五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交的印花税就少了90%以上。

目前我们有利的证据:

1、 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全部由客户提供,我司没有任何PO与采购合同直接发给材料的供应商;

2、 我公司不需要支付主要材料的应付款项,挂客户主料的应付账款是为成本核算提供依据并便于管理客户提供的材料,以确保代管材料的安全并明确我们的保管责任;

3、 加工费辅料收入与客户提供的主料收入我司在收入下分开入账,为准确核算加工承揽所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收入提供了准确的数据来源;

4、 每月销售实现后,将主料收入与原材料的应付款项当月即进行对冲,账面应收账款反映的是加工费和辅料收入。主料部分的“收入”只是会计核算需要而挂帐的形式,并不影响“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实质;

5、2004年底(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为我司的OEM业务虽按进料加工方式进行会计核算,但审计报告中都将客户提供主料部分从主营业务收入和成本中调减。

二、服装店转让需要重新和房东签合同吗?

转让的话,一般是要三方在场,你,现时经营户和原始业主~~~~签合同的话,签的时间越长越好,但是有很多时候,业主不愿意出示房产证的....因为转让后,就是你直接和原始业主签合同了,所以你必需和原始业主弄好关系,尽量和他签约时间久一点(特别是那些好门面)~~~

但是有一点你一定要注意,有的门面,人家转让给你,可能只有一年的合同时间或一年多,但是做完这一年多你不一定可以续得了约,或许续约的时候要给原始业主好处费(一般一两万,帮你签个三年合同),所以这些你一定要问好原始业主,问清楚续约怎么约,是否可以继续签约,还有签约时是否要另外收钱,还有续签的时候租金多少~~~~~~~~~~~~~~反正现在,越是地理位置好的门面,越容易出现骗局~~~~~业主也越嚣张

~~~一般来说,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都会有“不得擅自转自转租”之类的约定,也就是说擅自转租行为会被出租者认为无效,因此我认为你这个转让费最好是应当在征得房东同意并签订合同后再付款

三、南通哪有可定做衣服的地方啊?

不知道你要定做什么样子的

八仙城南区服饰区有很多定做衣服的 普通的 时装啊 婚纱礼服啊,手艺还可以,主要是你自己看他挂的样衣,跟他谈好你的要求,在合同上注清楚。

四、什么叫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方所需要的不是承揽方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方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方的需要。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方所要求的,由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但该工作成果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只能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特殊需要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

3、承揽方独立承担承揽工作风险。承揽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定做物发生损坏、灭失,或加工人员出现伤亡的,都要承揽方独立承担责任,定做方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定做物为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故为诺成合同。承揽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义务也即为对方的权利,符合双务合同的特征。同时,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定作方需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对于无须支付报酬的加工合同,则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范畴,而应该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之规定,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复制合同;(五)测试合同;(六)检验合同。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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