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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飞达至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时间:2024-10-27 07:28:31  来源:http://www.tianfw.com  作者:admin

南宁市飞达至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南宁市飞达至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南宁市济南路102号四楼。

南宁市飞达至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企业法人张显琴,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南宁市飞达至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文化用品、文教用品、体育用品、玩具、工艺礼品、纸品、办公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除国家专控产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通讯设备(除国家专控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产品、环保产品、日用百货、化妆品、水暖器材、陶瓷制品、卫生洁具、照明产品、消防器材、安防产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针纺品、服装、厨具、塑料制品(除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及超薄塑料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717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8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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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案例分析

1、有法律依据。该购销合同的签订完全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显失公平之处,并在签订后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虽然飞达公司曾同意减价10%,但双方并未书面变更合同,且未作公证,因此变更无效。

2、可以,但只能从中获得补偿110万元(360-250)。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3、首先应当拍卖该写字楼,将所得360万价款中的250万继续作为偿还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110万元支付给飞达公司,并责令攀宏公司按合同支付价款13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合同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是否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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